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百科 > 房屋买卖知识 > 关于住房质保期限的规定

关于住房质保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5 15:36:1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1、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履行质保义务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质保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质保书。质量质

1、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履行质保义务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质保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质保书。质量质保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质保范围、质保期限和质保责任等。

2、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购房者承担质保责任自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保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关于住房质保期限的规定

商品房质保期从购房者收房的当天开始计算,具体的质保期限和范围是: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年限内;

②屋面、外墙面的防水为3年;

③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为1年;

④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和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为1年;

⑥地面空鼓、裂缝、大面积起沙为1年;

⑦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⑧灯具、电器开关、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损坏为6个月;

⑨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为6个月;

⑩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关于住房质保期限的规定

http://www.kuyiso.com/news/01ns6gbb772.html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kuyisokefu@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标签: 住房质保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