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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获得预售证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09 02:14:1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开发商获得预售证的条件是什么

《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条例》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要满足以下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运行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商没有预售证卖房违法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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