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一、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可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可见,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应当按照迟延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作为担保的形式之一,应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担保的范围应该是全部债务。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的,其不履行的是在担保范围之内,那么依照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应该按照没有履行的部分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来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这种情况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并且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然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可以看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可并用。
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致使主合同不可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就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战胜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因完全不可归责双方的的事由造成不可完成的,定金应当返还。
遇到定金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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