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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3-04-10 08:28:21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是哪个部门管理

哪些情况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公租房

1、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的,租赁权即终止,承租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2、公租房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者农村宅基地的,应在购买签约、接受赠与、继承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主动通知所承租公租房的运营单位,并办理公租房的租赁合同解除手续。

3、续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者因其他原因租约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公租房。

4、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到期或者公租房被收回的,业主应当自租赁合同解除、到期之日起30天内结清相关费用、退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最长不高于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

公租房和经济适用租房的区别是什么

1、对象不同

公租房面向的群体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而经济适用租房则针对的是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居住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2、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经济适用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实物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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