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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采光权归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25 04:44:16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住房的采光问题一般是涉及到相邻权的问题,如果开发商没有合法建房手续,可以向城管、规划等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以侵犯采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

住房的采光问题一般是涉及到相邻权的问题,如果开发商没有合法建房手续,可以向城管、规划等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以侵犯采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造成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住房采光权归哪个部门管理

什么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住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为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准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下降;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下降,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采光权维权

从维权主体而言,住房出售前的住房开发商、住房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住房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常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住房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可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住房采光权归哪个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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