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1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1年年底,各地建立“两高”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处置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通知》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在建“两高”
11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1年年底,各地建立“两高”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处置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通知》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在建“两高”项目。各地要对在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评等审批情况逐一检验复核。对未履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依规责令停工整改,符合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条件的方可复工。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评文件未依法重新报批即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高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两高”项目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或按照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重点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快完善电解铝、钢铁、水泥公司绿色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两高”项目电价优惠政策。 通知如下: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十四五”时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抓紧构建新发展战略机遇,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严格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碳排放强度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控制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严格管控增量项目,改造提升存量项目,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稳步推进。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年底,各地建立“两高”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处置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2022—2023年,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配套政策基本健全,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加强“两高”项目管理 (三)明确“两高”项目类别。“两高”项目暂以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适时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严格“两高”项目准入条件。各地要甄别“两高”项目,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正常推进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要求。 1.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改扩建项目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 2.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炼化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未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或不符合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 3.未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 4.未在节能审查中认真分析对本地能耗“双控”、产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本地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未在环评审批中分析评估该项目实施对碳排放、环境质量影响的; 5.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未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产品设计能效水平未对标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内先进水平的; 6.其他行业未落实国家布局和审批核准备案等要求,未严格开展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未在能耗限额准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基础上对标国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的。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规划管理约束。各地要加强涉“两高”项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管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约束,避免“两高”项目盲目实施。对拟纳入规划的“两高”项目要深入论证,充分考虑本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必须符合本地能耗“双控”、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实施“两高”项目台账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两高”项目拉网式排查,建立在建和拟建(含新建、改建、扩建,不包括未增加产能的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质量量提升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清单。根据“两高”项目范围、能耗空间和环境容量以及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在建、拟建“两高”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严格“两高”项目分类处置 (七)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在建“两高”项目。各地要对在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评等审批情况逐一检验复核。对未履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依规责令停工整改,符合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条件的方可复工。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评文件未依法重新报批即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科学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拟建“两高”项目。坚持全省一盘棋,总量控制、分类施策,各地对拟建“两高”项目,必须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严格按程序决策,确保符合要求。对未落实能耗“双控”、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等要求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九)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建设的存量“两高”项目。2021年年底前,各地要对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等进行检验复核,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坚决从严查处;已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限期改造。通过改造达到当前行业能耗先进值、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在确保本地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物排放目标的前提下方可复产。不可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依法依规责令关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深入挖潜存量“两高”项目节能降碳能力。发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加强用能管理。鼓励引导投运的存量“两高”项目开展节能诊断和清理生产评价认证,原则上五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行动计划,将存量“两高”项目纳入改造项目清单,做到应列尽列、应改尽改、能效应提尽提。(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政策机制 (十一)完善项目审批制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根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对拟建“两高”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工艺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不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的拟建“两高”项目,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要确保耗能量、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在各地对拟建“两高”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论证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深入分析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确有必要的组织第三方评估,未经窗口指导或评估不得办理产能置换(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等行业的)、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两高”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安评、质检、消防等手续(不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要求的前置手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产业政策约束。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政策规定实施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等方案,细化出台我省相关产业政策。拟建“两高”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三)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高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两高”项目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或按照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重点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快完善电解铝、钢铁、水泥公司绿色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两高”项目电价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四)严格“两高”项目投融资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两高”项目信贷规模,不得对未列入“两高”项目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提供融资贷款,违规实施“两高”项目的公司不得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切断违规“两高”项目的建设运行资金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全面开展用能权交易。通过市场化机制合理控制“两高”项目用能需求,将用能权交易主体扩展到全省范围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拟建“两高”项目新增用能指标要全额有偿购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节能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计。健全能源统计制度,确保能源消费数据可追溯、可核查,夯实基层能源统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2021年年底前将存量“两高”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负责) (十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和能耗“双控”要求,鼓励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地方、团体和公司标准。拟建“两高”项目应达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先进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落实 (十八)加强监测预警。开展“两高”项目用能预警,定期发布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对连续2个月预警为红色的地方,提醒加大工作力度;对连续3个月预警为红色的地方,实施区域节能评估限批。对上年度未完成能耗“双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地方,暂停该区域本年度节能审查(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和新增排放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下一年度视情恢复。(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九)健全工作督促机制。将各地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围,严查盲目实施“两高”项目情况。建立常态化的督促、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督促提醒,对经督促提醒仍然进度滞后的地方进行约谈。各地要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当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专项考核内容,并适当提高分值权重。(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严肃责任追究。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提出问责建议,并报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金融机构对违规实施“两高”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负责)
河南:全面清理取消“两高”项目电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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