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如果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公摊部分,而且业主在进行住房买卖的时候,开发商也明确说明了地下室停车场面积不包含在公摊面积之内,这样的停车场就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有权利对停车位进行出售,或者把停车位出租出去,不属于业主,业主只能挑挑选买或者出租。2、
1、如果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公摊部分,而且业主在进行住房买卖的时候,开发商也明确说明了地下室停车场面积不包含在公摊面积之内,这样的停车场就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有权利对停车位进行出售,或者把停车位出租出去,不属于业主,业主只能挑挑选买或者出租。
2、如果小区的停车位已经划入了公摊面积,而业主购买房子的时候,已经将公摊面积的费用一起交了,这时候小区地下停车位就应该属于所有的业主。
对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车位原则上属于开发商所有,而其他不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车位,要具体分析:
1、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果是不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非专有部分,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则属于开发商。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商可以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但是不得出售。
这个是争议最大的。因为大家可能都会觉得,随着开发商将住房出售,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那么对于利用土地建设的地下车位必然也属于业主,其实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面上分别设立”。也就是说,虽然地面上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但地下却仍然可以另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了地下车位,它是原始的所有权人,在车位没有出售、出租或赠予给业主,且没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属于开发商所有。
地下停车场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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