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租住经济适用租房的条件如下: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租住经济适用租房的条件如下: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经济适用租房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审核、执行。
1、申请登记
经济适用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济适用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经济适用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经济适用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经济适用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
经区住房保障管理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3、执行
街道组织在经济适用租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区县复审经济适用租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进行摇号配租配售;摇中,进行配租经济适用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住经济适用租房需要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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