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棚户区改造不一定仅针对城市住房虽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分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农房改造,这些项目都强调"国有"而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但事实上
1、棚户区改造不一定仅针对城市住房
虽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分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农房改造,这些项目都强调"国有"而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但事实上,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涉及到了大量的城中村、城郊村和靠近城市的农村住房。
因此,广大被拆迁人应注意所涉项目的具体性质,尤其是住房所在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因为这将直接影响所涉项目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作为棚户区,法律依据可能有很大不同,不可直接简单的根据第590号法令的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棚户区。
2、棚户区改造未必以征收形式开展
近年来,以征用形式进行的棚户区重建项目逐渐减少,出现了许多“协议搬迁”形式的新项目。非征收项目的最大特色是不受第590号令和其他征地条例的约束,而只是"参照"其规定的精神来实施,这给该项目的自由运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客观上给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造成了一些困难。
对于这种非征用项目,一般人对补偿和安置条件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必须配合合同的搬迁。否则,你所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将被视为你的真实意图的表达和补偿权益的处置,签署后很难推翻和后悔。
3、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房征收决定极难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于住房征收推进的棚户区改革工程来说,征地决定自然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步骤。自2019年以来,被征收人对住房征收决定提起的复议和诉讼越来越难以达到废止或确认违法的效果。
住房征收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直接针对某一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这是相当多的法院在判决中反复确定的,因此,很难将任何与补偿安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关的审查点视为与征用决定的合法性有关的问题。
4、针对“强拆前决定”要坚决依法提起诉讼
“强拆前决定”这种行政决定使拆迁的推进具有“强制性”,如果被拆迁人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容易错过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时限,那么司法执行环节上的救济就很难思考,因此,被拆迁的广大民众在认定这类行政决定时,必须用"火的眼睛",而不让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和安置的最重要机会溜走。
5、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能逐步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所取代
在"两选一"逻辑关系下,以"拆旧建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棚户区改造,可能逐渐让位于以"改造改造升级"为主导的旧城住区改造,这一变化关系到棚户区改革发展的必然规律,也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深刻变化和调整密切相关。
棚户区改造一般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相关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按照街道申请、区住建局的实地查看、市住房安全的相关鉴定、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拆迁安置的规定程序进行。只有经过市里组鉴定为危房的,才能进行改造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采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没有区别。
棚户区改造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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