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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房子归谁

发布时间:2024-09-10 13:16:25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属于哪一方,取决于一方办理过户,另一方没有过户,住房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未交房,住房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双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住房归先行实际占有住房的一方所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属于哪一方,取决于一方办理过户,另一方没有过户,住房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未交房,住房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双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住房归先行实际占有住房的一方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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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此条规定,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与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买卖行为也均应认定有效,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不动产买卖也是如此。从单个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一房二卖,造成没有交付的买卖合同目的不可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对此应当重点惩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可实现的,无法取得住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高于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买受人又将该住房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住房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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