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住房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住房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住房的共有权人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住房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住房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住房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不错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
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龄在30至60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口在本县。
二、 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三、 学生入学前户口不在本县、但父母户口在本县的,不可受理。
四、学生入学前户口在本县、但父母户口均不在本县的,不可受理。
关于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一、关于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我国尚没有明文禁止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相反地,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有明文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由此,银行与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因此,可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的。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本身也没有对借款人的数量做出规定,即《贷款通则》并不禁止在同一笔贷款中存在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共同借款人”模式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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