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关于对《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关分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
2.《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牢牢把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总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二)明确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对以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 环保信用评价:一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司、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二是申领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的企事业单位等 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三是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 业单位;四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三)规范环保信用评价依据。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环保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过程当中掌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信息,各级司法部门掌握的环境违法犯罪信息。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应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充分运用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等相关信息。据以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信息,应以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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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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