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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厦门二手房交易税费

发布时间:2023-09-19 10:46:21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1.对通过税收征管住房、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住房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可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1.5%计征。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

2016厦门二手房交易税费

  1.对通过税收征管住房、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住房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可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1.5%计征。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住房产权所有人将住房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住房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住房价格(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减除赠与过程当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住房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3.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须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转让前五年都是唯一)。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口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口的产权个人,权籍登记中心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将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住房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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