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要卖经济适用房的话,要区分以住房性质,并符合相应的条件:1、一类经济适用房出售一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标记“向社会公开销售”字样,产权转移条件为:(1)购房满5年(产权证、契税票的填发日期,购房合同日期均可确定满5年);(2)2008年4月11日前购买的,缴纳
要卖经济适用房的话,要区分以住房性质,并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标记“向社会公开销售”字样,产权转移条件为:
(1)购房满5年(产权证、契税票的填发日期,购房合同日期均可确定满5年);
(2)2008年4月11日前购买的,缴纳综合地价款,税率为10% ;
(3)2008年4月11日后购买的,缴纳综合地价款,税率为差额70%,且需开具《政府不予优先回购证明》;
(4)若该一类经适房属于“国家重点拆迁工程”,则不分时间,只需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5)若业主取得一类经适房时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已缴纳过综合地价款,本次缴纳综合地价款可获相应减免,本次缴纳金额=本次应缴金额-已缴纳金额。
《政府不予优先回购证明》的办理
携带材料:(1)所出售的住房产权证、原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产权证满五年的不用契税票)。
(2)产权人及产权人配偶(如有)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应与实际相符)、婚姻关系证明。
(3)若产权人及配偶(如有)一方无法到场,需携带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
办理地点:
(1)本市户口:产权人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
(2)外地户口:住房所在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
有效期:三个月或长期
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标记“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回迁”、“安居”、“康居”字样,产权转移条件为:
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税率为3%,除集资建房需满5年外,其他可直接上市出售。
个别省市的“按商品房管理”的回迁房,不交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依据业主原始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判断,若业主是从“北京市住宅合作社”或“区住宅合作社”购买的房产,就是集资建房。产权转移条件为:需购房满5年,单位同意其出售且缴纳税率为10%的土地出让金,或需提供“银讫收据”票据。
《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规定:居民办理加入住宅合作社手续后,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个人按实际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这类房产一律不可出售。
1、问业主该住房的取得方式;
2、看产权证的“住房性质”一栏;
3、比较原始购房合同;
一类经济适用房:向政府或单位申请很久,通过排队摇号取得,非常的来之不易;产权证关键词“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一般购房合同盖椭圆形章,内容“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封皮“JJXXX”。
二类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村落拆迁,回迁,政府或开发商提供的保障住房;产权证关键词“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回迁”、“安居”、“康居”;一般购房合同盖:圆形章,内容“XX高校”“XX单位”等。购房合同中的“拿地事项”亦可区分。
1、2008年4月11日后(含当天)签订合同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综合地价款需要缴纳差额的70%。若该一类经适房属于“国家重点拆迁工程”,则不分时间,只需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2、若业主取得一类经适房时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已缴纳过综合地价款,本次缴纳综合地价款可获相应减免,本次缴纳金额=本次计税价*10%-已缴纳金额。
3、康居房无需满5年,都可以交易,需要提供拆迁或回迁协议。
4、二类经济适用房中的集资建房需要满5年上市并且土地出让金税率为10%。
5、购买年限判断:以房产证发证日期或契税票的填发日期,以较早的日期计算。
注: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经济适用房什么情况下可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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