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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没还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14 21:37:2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对于夫妻离婚时房贷还未还完的情况,若该房子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申请的贷款,婚后再由双方共同还贷的话,那离婚时双方协议好房子归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之后的房贷自然也由该方偿还,另一方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协议不成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夫妻离婚时房贷还未还完的情况,若该房子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申请的贷款,婚后再由双方共同还贷的话,那离婚时双方协议好房子归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之后的房贷自然也由该方偿还,另一方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协议不成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那剩余房贷自然也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毕竟婚后双方都有共同还贷,所以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一般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补偿。

而如果房子是由夫妻婚后共同申请贷款买的,离婚时一般也需由双方协议处理,法院不好判决住房所有权的归属,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一方自然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住房产权归属有争议的话,也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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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费用:

税类: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费用类:登记费80.00元;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不动产不可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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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婚姻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