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抵押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
1、抵押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
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
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
2、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当债务人不可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标的物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抵押权自然消灭。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则在所不问,并且即使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的,该抵押权及其他抵押权均消灭。
4、除斥期间届满: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同时也不得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定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也例外的规定抵押权得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无须登记的抵押权消灭,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债务人之间,在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之间,都发生抵押权消灭的结果。
登记的抵押权,其消灭时应予注销登记;若未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归于消灭,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如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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