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住房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住房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住房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住房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运行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保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 住房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方法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 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住房交接书
购房者对住房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住房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住房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住房交接书。
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担心一旦接收住房后,就不可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原因如下:
第一、接收住房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住房后就不可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第二、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
第三、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住房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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