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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4-08-17 07:30:24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若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住房,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若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住房产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若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住房,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若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住房产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要交税吗?要交哪些税

一、房产过户属于住房所有权变更,需要交税。住房转手交易或赠与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

二、当夫妻双方商议,将共有住房归属一方所有,或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时,如住房产权证原先为夫妻双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须将双方的名字变成一方的名字,或从一方的名字变更为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住房的过户。

1、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共有住房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住房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住房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住房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住房产权所有人将住房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住房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夫妻离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须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住房或只有一方名字的住房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如果按照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当,是可以在不用交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将住房过户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三、在一些离婚案子中,还涉及到有的父母双方同意将住房共同过户到孩子的名字,这也涉及到一下相关税费。

1、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住房产权所有人将住房产权无偿赠与子女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2、关于这种情形下的契税问题,那么父母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纳契税呢?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只有在子女继承父母的住房的时候,才不交纳契税,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也就是说,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时继承住房才不交纳契税。在父母都健在时将住房赠与给孩子,应依据(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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