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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纠纷情况是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09-26 00:15:21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1、隐瞒住房弊端: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住房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住房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住房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

1、隐瞒住房弊端:

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住房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住房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住房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住房买卖双方商议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造成双方未进行充分商议,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住房等特殊性质住房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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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住房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住房权属的审查义务,造成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

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6、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哪些房产纠纷情况是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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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住房中介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