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根据相关规定,安置房在五年内是不允许买卖的,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规定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满5年之后,凭安置补偿协议,交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完毕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此时住房是商品房,才可以过户他人。从性质上而言,
根据相关规定,安置房在五年内是不允许买卖的,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规定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满5年之后,凭安置补偿协议,交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完毕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此时住房是商品房,才可以过户他人。
从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住房,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证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住房安置和城镇住房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
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满五年转让的,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法院不会支持,但五年后可以要求过户。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住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住房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可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住房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如果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造成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安置房五年内如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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