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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对土地有哪些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0 07:00:25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农业农村部昨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版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范围,增加了对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

农业农村部昨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版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范围,增加了对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并建议农民土地经营权以优先股等形式入股,防范农民失地风险。

承包经营权将另行出台管理条例

原版的管理条例名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名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名称上减少了“承包”二字。据了解,去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了“三权分置”理念,分别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

在此次流转管理条例修改中,为贯彻“三权分置”理念,有效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要旨,并考虑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在当事人、程序、监管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本次修改稿对于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将规章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将另行出台管理条例进行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对土地有哪些新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农业农村部表示,新版的管理条例中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的条件,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等。同时,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支付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三方商议确定。

不得在占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

新版管理条例中还增加了项目审核的规定。农业农村部表示,根据各地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做法,此次修订明确了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如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有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得在占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不得擅自在耕地面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承包方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一条,还明确了土地的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土地经营权入股建议

针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情况,新版管理条例中将优先股作为防范入股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优先股,即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农业农村部表示,这是考虑到,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入股的只是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农民只存在丧失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的风险,因此规定承包地退回原承包户在法理上已没有必要,也与《破产法》存在冲突。针对防范农民失地风险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股、回购等方法,其中,优先股在公司法上已有较成熟的理论探讨,其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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