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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2 11:37:0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契税是土地、住房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存在一定的优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用于教学、办公、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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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是土地、住房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存在一定的优惠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用于教学、办公、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契税优惠

  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国有、集体公司实施“公司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公司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公司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住房权属,免征契税。公司改制重组过程当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土地、住房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住房权属,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林、农、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契税优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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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分类有哪些 契税新政策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