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非产权人受产权人全权委托的,如果产权人明知该非产权人缺乏卖房的常识,一般可以免除该非产权人的责任。但不知道该非产权人的无知或者轻信其保障,而该非产权人有重大过错、误解,未尽应有的责任的,应酌情负相应责任。虽然该非产权人合格,但产权人意思表示
非产权人受产权人全权委托的,如果产权人明知该非产权人缺乏卖房的常识,一般可以免除该非产权人的责任。但不知道该非产权人的无知或者轻信其保障,而该非产权人有重大过错、误解,未尽应有的责任的,应酌情负相应责任。
虽然该非产权人合格,但产权人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或买卖合同内容违法、形式不合法,所造成无效的买卖关系与产权人的不当行为有关时,该非产权人的责任应当酌情减免。
产权人授予非产权人的权限不明确的,该非产权人发现了对产权人不利的情况没有告知产权人即实施代理权的,应对造成的损失酌负责任;但告知后,产权人逾期未作答的,推定默认,免除该非产权人的责任。如果产权人以任何诱发该非产权人的过失或者误解,对该非产权人应免除责任。
从卖方角度看,全权委托公证后,因为买方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作为业主,卖方也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买卖双方甚至可能同时承担风险,因为在全权委托公证或转委托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发生委托代理人一房多卖或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情况,造成住房原业主、买房人的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
从保护买方权益角度来说,全权委托公证交易可能因卖方债务造成其名下的住房被查封,而让买方使用权受到影响,此外卖方若存在将产权证挂失补办,再用住房去抵押贷款的行为,也会造成最后买方不可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为了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似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住房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住房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法院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住房权利受到限制。比如,住房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可全面行使。住房共有人不同意卖房。住房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委托卖房不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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