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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17 12:54:11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哪些具体条款?以下为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于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转让有以下规定: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哪些具体条款?以下为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于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转让有以下规定: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2、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3、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4、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5、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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