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百科 > 房屋买卖知识 > 小区大门外道路归谁

小区大门外道路归谁

发布时间:2024-09-20 11:08:19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小区大门外道路属于公有土地,是国家的财产,而其管理权属于市政、路政及相关政府部门。一个小区只有小区内部规划的道理才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所以在小区大门外道路上停车,不管是否收费,与小区是无关的。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

小区大门外道路属于公有土地,是国家的财产,而其管理权属于市政、路政及相关政府部门。一个小区只有小区内部规划的道理才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所以在小区大门外道路上停车,不管是否收费,与小区是无关的。

小区大门外道路归谁

小区公共设施产权

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水电和交通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则是指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游泳池、球场、会所和俱乐部等,都属于公共服务设施。

在使用这些公共设施时,开发商能掌控的,就一直由开发商享受着收益;开发商无法掌控的,就交由物业公司管护,物业因此获得相应的收益。因为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尽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业主无力反对。

现实中,业主不仅失去了这些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很多还失去了使用权,有的甚至被开发商或物业改做他用。

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小区的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国务院发出的666号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大门外道路归谁

http://www.kuyiso.com/news/eb5tjv0004f6.html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kuyisokefu@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标签: 小区道路 小区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