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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私占车位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3-09-28 11:02:1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1、非小区业主占据车位: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物业管理处投诉,小区停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一般负责任的物业都会出面进行解决并减少非小区车主进入小区停车。2、物业为了盈利占据车位:遇到这种情形只能和小区物业进行商议,如果商议无果可以成立业

1、非小区业主占据车位: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物业管理处投诉,小区停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一般负责任的物业都会出面进行解决并减少非小区车主进入小区停车。

2、物业为了盈利占据车位:遇到这种情形只能和小区物业进行商议,如果商议无果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罢免物业公司的管理。要注意的是只有高于20%的业主成立委员会作出的决策才有法律效应。

老旧小区私占车位怎么解决

小区车位归属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住宅区中的车位有“专有”与“共有”两种不同的权属。专有的车位,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处分;共有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不可处分。那么,哪些车位属于专有,哪些属于共有?如何区分这两种不同权属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注意它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车位的两种权属。第二款规定,规划内的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赠方式确定权属,表明这部分车位产权初始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而第三款规定的共有车位,没有“规划用于”的限制,也就是说这指的是规划外的车位。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也予以确认:“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认权属;规划外的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规划内的露天车位,是专有的还是共有的,实务中分歧最大。从实践看,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不认可露天车位的转让,也不办理产权登记,普遍认为,露天车位没有任何建筑构造形式,不符合登记要件,不可登记为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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