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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不够停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0:14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1、如果小区的车位有限,不可满足小区内车辆停放需求的话, 那么需对小区内部车辆的数量进行统计,这时自然是以户为单位计算。2、业主在购买了房子之后,通常是会配备有进门卡,这样可以保证小区的业主都有停车位供自己停车,不过只能停放一辆,如果是有多余

1、如果小区的车位有限,不可满足小区内车辆停放需求的话, 那么需对小区内部车辆的数量进行统计,这时自然是以户为单位计算。

2、业主在购买了房子之后,通常是会配备有进门卡,这样可以保证小区的业主都有停车位供自己停车,不过只能停放一辆,如果是有多余的车,则需实行收费。

3、充分利用小区已有的停车位,不可因为管理上有困难,而取消原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地面车位,节省资源,合理收费,既维护秩序,也要为业主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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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属于公摊面积

停车位不属于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可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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