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租房买卖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0 08:19:0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珠海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其租金收缴及住房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
珠海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其租金收缴及住房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产权人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高于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住房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珠海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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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珠海公租房管理条例;珠海公租房买卖政策;珠海公租房申请条件